土地已出售為何還要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年度中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分擔,但此為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不會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誰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