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如具有娛樂性質,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如其功能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類同,屬娛樂稅法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惟選物販賣機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則免予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經營前述提供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遭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