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發票(B2C)商家應有紅外線掃瞄機或設備以供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在使用電子發票的商家消費時,出示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但因店家未裝設紅外線掃瞄槍(器)或店員不熟悉系統操作等原因,致民眾無法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而喪失增加兌領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每期100萬元獎15組及2千元獎1萬組的機會。
該分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以不列印證明聯為原則,因此使用電子發票商家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及自行檢視掃瞄設備,確保消費者能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以達到無紙化節能減碳之效果。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300

更新日期:107-01-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