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申報之移轉契約經修改立約日重新申報應另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移轉申報者,該契約應另按契約金額1‰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需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如係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係屬買賣雙方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若再以修改後契約辦理申報時,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增值稅申報因故申請撤銷後,若再次檢附未經修改之原契約書辦理現值申報,因契約內容不變,則無需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