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對外收費之臨時公演票券應先申請驗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舉辦臨時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該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舉辦對外售票之臨時娛樂活動,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售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持用人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臨時公演之娛樂票劵應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後始能出售,若有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劵經查獲,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者,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不可不慎。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