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因滯納期滿後借他人使用被查獲,而處以罰鍰者,究係以車主為處罰對象或違章使用人為處罰對象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才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若係逾期未完稅車輛「借」他人行使公共道路被查獲,無車主不明問題,自當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該局提醒民眾,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注意為您的愛車如期完稅,以免違章受罰傷荷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