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經查獲房屋變更使用,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經查獲地上房屋已變更為非住家使用,將自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次期起,按實際供住家及非住家面積比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後若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會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喔!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