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產品如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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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本局提醒,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本局表示,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107-01-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