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的房屋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期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有關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如您有本市的住宅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如出租予領有內政部之租金補貼、低收或中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等),經本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則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較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優惠1倍,不僅省下您的荷包又可兼具愛心做公益唷!

   該局進一步提醒,本市公益出租人核認單位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該單位地址為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諮詢電話為(03)329-8600,有關詳細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資料等,請洽該主管單位申請辦理。(網址http://www.tycg.gov.tw/housing)

更新日期:107-01-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