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內政部106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
1060446489號暨財政部105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0564730號
函釋節略:「……按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就『撤
銷徵收』及『廢止徵收』之情形,定有明文。……依行政程序法……
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
止之規定,……原徵收土地倘經廢止徵收,前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不
予退還。」,又依財政部69年4月16日台財稅第33064號函規定:
「關於被徵收之土地……因故撤銷徵收……,其被徵收時所繳納之
土地增值稅,應准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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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