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免稅車輛於身心障礙者死亡後,仍供同一戶籍二親等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於該身心障礙者死亡後,以該車輛仍供同戶籍二親等之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申請續予免稅者,可以追溯自其死亡之次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供同戶籍之身心障礙者(母親)使用之免稅車輛,於母親死亡後,應自死亡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車主車輛再提供予另一身心障礙者(父親)使用,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倘若該車輛於免稅期間至再次申請免稅日,車主與其父親均設於同一戶籍,且其父親亦屬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准自車主母親死亡之次日起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