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買新自用住宅而將戶籍遷入,於出售原自住用地時,仍符合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王君詢問,若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之房地,這種情形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使在二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住址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納稅人可安心申請退稅。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戶籍為認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而同一時期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僅能於一處設籍,因此許多納稅義務人對先買後賣時戶籍之處理,常感困惑,擔心處理不當,會喪失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權益。其實就上述情形是有實際之需要,財政部亦特別函釋符合重購退稅規定,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以解納稅人之疑慮。 稅務局籲請納稅人多瞭解這些規定,以做合宜的節稅規劃,倘若想進一步知曉相關事項,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玉里分局洽詢,亦歡迎多利用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詳實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