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17/12/26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檢舉逃漏稅須提供下列資訊:1. 檢舉人的姓名及住址。2. 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 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本局提醒,如有欠缺者,稽徵機關將通知檢舉人於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將免議存查。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106-12-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