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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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檢舉逃漏稅須提供下列資訊:
1. 檢舉人的姓名及住址。
2. 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 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本局提醒,如有欠缺者,稽徵機關將通知檢舉人於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將免議存查。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106-12-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