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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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說明,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計2百餘萬元,係違反空汙裁處費、超載罰款及職安衛生等罰款,依前揭規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若為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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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