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2月28日開始施行,強化納稅者權利及保障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保障賦稅人權,落實租稅公平及正義,立法院105年12月9日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並定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該法制定重點如下:(1)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2)落實正當法律程序。(3)公平合理課稅。(4)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5)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本局指出,依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擔任納保官。納稅者如對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有所爭議或行政救濟程序需要協助時,可以申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不當調查,致損害其權利,也可以向納保官申訴、陳情。另外,納稅者尋求救濟時,納保官也會提供法令、案例資料及相關程序諮詢服務,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本局設有2位納保官,並於總局設置納保官辦公室受理納保案件,同時本局網站亦建置納稅者保護宣導專區,內含納保法的簡介、相關法規及函釋、納保官姓名及連絡方式、常見問題Q&A及線上申報納保事項等服務。民眾可直接上網查詢,即可得知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納保服務專線或免費服務電話 0800-076969、0800-076969,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2-26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