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可逕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主要修正第3條,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得適用房屋稅稅率1.2%。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為1.2%,與自住者相同,較出租供住家用房屋適用之房屋稅稅率(1.5%至3.6%)為低。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可逕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2-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