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依現行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没有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另外,建築物地下室如果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不作停車使用者,則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雖供停車使用,惟係按停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若有地下層房屋符合免稅規定,應儘早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可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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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