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結餘經費使用計畫之機關或團體,需變更使用計畫者,請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舉例說明,某社福團體104年度支出比未達60%,核定後結餘經費金額計792,641元,遂按免稅標準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編列結餘經費使用計畫,預計分別於105及106年度支用737,672元及54,969元,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嗣後發現部分活動無法按原申請計畫支列,是應於107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後使用計畫之最後一年度不得超過108年。事涉相關機關團體權益,籲請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100

更新日期:106-12-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