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拒不過戶登記,權益自保之道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將車輛自售或委託車行待售,卻發生在交付車子及相關車籍資料後,買主即避不見面也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如何自保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車輛於簽訂讓渡同意書後,應立即辦理過戶手續;若買主拒不辦理過戶,可由原車主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買主如仍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算到完成註銷手續之前1天。

 

 

更新日期:106-12-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