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非都市土地審議通過整體開發之基地,經該管制規則規定變更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是否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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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

09804765270號函節略:「…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之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開發計畫,其土地經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整體上仍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應依該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用途使用,其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相關函釋,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之基地,經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於土地移轉時,應不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以,倘若土地係屬前述類型之國土保安用地,則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據以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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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