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為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各稅捐稽徵機關將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加強保障納稅者權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稅捐法令繁複,一般納稅者不易充分理解,所以參考美國、日本、英國及韓國等國稅制,以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設置納保官,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並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已指定2名、9職等以上專業稅務人員擔任納保官,並在官方網站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告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欲知詳情請上網(http://www.ty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12-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