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贈與稅找上門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近來各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民眾投資方式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一、二十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要保人累積繳納保費之權利價值亦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者,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近日查核一案例,甲君96年至102年以本人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持續繳納保費多年,104年間甲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子A君及B君,且另各贈與現金1,100,000元由A君及B君繼續繳納保費。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本案甲君變更要保人為子A君及B君,相當於把104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子A君及B君,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要件,本局查得要保人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894,032元,甲君漏未申報,經加計現金贈與2,200,000元,依法補稅689,403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已全數繳納完畢。
      本局提醒,要保人累積繳納之保險費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要保人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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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