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相關子法,保障納稅者權利更加周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經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後,相關子法亦經財政部於106年9月14日前完成發布(下達),俾使納稅者權利保護規定更加周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為保障賦稅人權開啟新里程碑,為期自106年12月28日起順利推動施行,財政部除依該法規定授權訂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外,其他子法如「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規定財政部設置諮詢會之組成及任務;而各稅捐稽徵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格條件及應辦理事項則分別規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另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爰訂定「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暨其子法規定,民眾均可直接至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閱。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或撥打免費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