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棟房屋交換,契稅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市民黃先生臨櫃洽詢,兩棟房屋相互交換,是否需申報繳納契稅?如交換價格有差額時,契稅應如何課徵?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兩棟房屋交換,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先生與吳先生各有房屋乙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552,000元及630,000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黃先生給付吳先生差額78,000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時,黃先生應課徵契稅為15,720元(552,000x2%+78,000x6%),另外吳先生應課徵契稅為11,040元(552,000x2%)。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06969,或(02)24554221轉202-20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2-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