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之贈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再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某君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鉅額資金予其配偶並轉存定期存款,而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報該等生前所贈與應視為遺產之財產,應予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依規定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之財產,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須併入其遺產總額中申報遺產稅。若未將上列視為遺產之財產申報,除補稅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查緝逃漏稅未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以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同時,賦稅署亦籲請繼承人如有漏被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內視為遺產之財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儘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