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拆除,應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偶有民眾於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時,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清單中,因而困惑不已。經瞭解原因,係該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未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已拆除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竣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者,除非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竣工證明等,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房屋稅相關事宜,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