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之應收債權,應計入遺產總額合併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時,除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各款規定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外,應將被繼承人之一切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一併填報,否則涉及漏報或短報情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97年間出售土地並已過戶,部分出售土地款,於死亡後始由買方給付予繼承人,該款項即為甲君之債權,甲君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筆應收債權填報於遺產稅申報書內,漏報遺產額致短漏遺產稅額,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將被繼承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