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具娛樂性質者應代徵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如功能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即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後將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該局籲請經營娛樂業業者留意,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