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結束營業辦理決、清算期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及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清算期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請營利事業留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李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100

更新日期:106-12-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