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節稅技巧 可少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的徵收範圍是已領用車牌並「使用」公共道路的車輛,若是「不使用」的車輛,可以登記繳銷、報停或報廢,即可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要視為使用公共道路。如果車主因為出國遊學、工作、服兵役或其他因素,短期內確定不會使用車輛,即可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辦妥停駛登記,自登記日起停稅,待日後要開始用車時,再去監理機關領牌,即可恢復使用。

  該局也提醒民眾,因為使用牌照稅稅額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如果已繳納稅款且有報停等原因者,可檢附原繳納使用牌照稅收據及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向稅務局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