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醫療院所收取民眾裝假牙費用所書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醫療院所向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掛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例如:患者裝置假牙、牙齒矯正…等)所出具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療院所,按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處提醒,民眾至醫療院所看診時,如屬非健保自行負擔之費用,請記得索取收據;也建議醫療院所可至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及利用網路申報,以免漏貼或貼用不足而受罰。

更新日期:106-12-0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