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款贈與他人,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額外,並處1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關於贈與稅之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當事人將存款由自己之帳戶轉帳或匯至他人之帳戶時,該款項即為各該帳戶所有人占有,存款所有權已移轉予各該帳戶所有人,應認該款項業經其受領,自可作為當事人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之認定。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君於96年間自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提領現金匯入其子之存款帳戶,合計8,000,000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期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831,100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831,1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自己帳戶之存款轉帳或匯至他人帳戶之情形,但無法證明該款項移轉係法律原因(如買賣),即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又被處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