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土地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始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考量民眾換屋先買後賣情形甚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放寬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6-12-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