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不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民眾如有上開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向本分局洽詢,電話:8354780或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

更新日期:106-12-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