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車輛如於查獲後始辦理該期牌照稅分期繳納,依規定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屢有車主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查獲使用,嗣後主張該期牌照稅已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要求免罰,但因該期牌照稅核准分期繳納係在查獲之後,故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使用牌照稅,俟滯納期滿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該車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納稅人嗣後雖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手續,因該車已有「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事實,仍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