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實際變更使用之時點認定,若為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違規使用年期,依規定辦理。

另課徵田賦之農地上即使未建築有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僅舖設水泥、堆置土方、廢棄物或工作物等,亦屬違規使用態樣,亦應依規定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6-12-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