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所有權登記前死亡,該筆土地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生前出售1筆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土地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的財產,因未辦理移轉登記予他人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故此項未償債務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死亡時仍然存在,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王先生的父親出售土地公告現值為500萬元,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其申報遺產稅時,要把這筆土地500萬元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並列報未償債務500萬元;如果尚有應收未收之土地尾款300萬元,則屬王先生父親的債權,亦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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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991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