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須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劉先生表示其已繳清106年使用牌照稅款,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特地向該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劉先生的車106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於106年3月28日合法送達,因逾期未繳並移送強制執行,劉先生遲至同年11月1日繳清稅款,惟該車在同年8月25日就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查獲當日該車仍屬欠稅狀態,所以仍應裁處應納本稅1倍以下之罰鍰,因而劉先生嗣後收到的是罰鍰繳款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行駛及停放)經查獲者,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及荷包,請於期限內繳納稅款。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