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單位申請始得適用,如土地使用情形有變動仍需重新申請適用。
地上建物原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土地未核准全部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恢復住家使用時,民眾因不諳法令疏忽未於9/22前向本局申請當年度地價稅恢復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致造成收到稅單時仍有部分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產生爭議,本局將請房屋稅於接獲國稅局通報營業商號註銷恢復住家使用該類案件加強輔導,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收到輔導自用住宅用地通知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供住家使用,重新向本局或土地所轄各分局地價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1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