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停車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可申請按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持有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誤以為其與原來房屋座落之土地地號相同,不必另行提出申請,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千分之55)課稅,因此多繳4倍以上的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所有自用住宅用地以外,另外再購買停車位,且該停車位屬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其增加之土地持分面積,仍需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若該停車位並非主建物依法所附設之停車空間,則無法享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06-12-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