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以「贈與」方式移轉,則無該稅率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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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