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時,請留意地價稅自宅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若須將戶籍遷出,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設籍於該處,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近來有民眾反應,其因子女就學,將戶籍遷出,致遭稅捐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戶籍遷出後再遷入,請記得於每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經稽徵機關核准,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