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台中市李太太購置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理重購退稅後,以為只要實際上仍居住該處,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而將戶籍遷出,結果被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民眾,該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或戶籍遷出等情形〉者,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在管制期間(5年)內,重購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