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持傳繳通知書臨櫃詢問是否可申請分期繳納,經稅處同仁告知並協助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逾期未繳納的欠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在地或住居所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如果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民眾,可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處進一步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捐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將接獲執行分署核發的傳繳通知書,若無法一次繳納全部滯欠稅款,可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是經核准分期後未按期繳納時,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命一次繳清全部欠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分期約定按期履行繳納義務,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更新日期:106-12-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