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具娛樂性質之選物販賣機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如販賣飲料)無異,其不具娛樂性質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功能類同,因具娛樂性質者,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業者,凡屬娛樂稅課稅範圍,應於事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未辦理登記經查獲者,將依娛樂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有娛樂稅相關之問題,可撥05-3620909分機710或05-2260505分機2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11-3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