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娛樂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應於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送達後10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若屬於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1次,並填發繳款書,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該局提醒代徵人,凡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金額給予1%獎勵金,並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若未於繳納期限繳納,除喪失獎勵優惠外,每逾2日按代徵娛樂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如有娛樂稅相關之問題,可撥05-3620909分機710或05-2260505分機2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11-3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