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移轉土地者,以起訴日作為移轉年月,並以當期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持有法院判決確定書申報移轉土地,在填寫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時,不知道申報書上「申報移轉現值」與「訂約日期」該如何填寫?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移轉土地者,須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並以起訴日為移轉年月(即為立約日期)。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通常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為避免權利人故意高報移轉現值而增加納稅義務人稅負,因此權利人不宜高報移轉現值,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經法院和解或法院調解移轉之土地,可比照適用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起訴日或聲請調解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