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30)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主要修正第3條有關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得適用房屋稅稅率1.2%,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為1.2%,與自住者相同,較出租供住家用房屋適用之房屋稅稅率(1.5%至3.6%)為低。本標準係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其中關於公益出租人之認定係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為範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住宅法第3條第3款、內政部106年8月11日訂定發布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廢止前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及廢止前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均可申請適用上開房屋稅優惠稅率。
財政部表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可透過核(認)定公益出租人之主管機關轉送或逕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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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30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