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未納之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於該房屋者,房屋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於房屋稅之徵納,針對房屋所有權人查無戶籍資料或無聯絡地址,且該屋另由他人管理或居住者,應改向房屋管理人或承租人徵收房屋稅,因二者皆有管理及使用該屋之權利,故有代繳房屋稅之義務。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